因赔偿不到位,莆田这个男人纠集同伙多次殴打对方...
被告人陈玮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8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锦,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9********,*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龙华镇金建村必石115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8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杰,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2********,*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8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玮杰、林锦等3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陈玮杰以被害人郑某某租赁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钱款没有赔偿支付到位为由,纠集被告人林杰、林锦、同案人阮某某(在逃)等多人,控制被害人郑某某人身自由,先后在仙游县鲤南镇柳安街驾校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旁、鲤南镇霞苑村溪下352号、龙华镇境内一山上以拳脚、伸缩棍、烟头烫等方式对郑某某进行殴打,同时还强行让被害人郑某某将其手机微信内的550元钱款转给李某某,并逼迫郑某某签下“本人因修车向陈玮杰借了壹万陆千元”、“本人因资金周转向王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借贰仟元”的借条。直至当天10时许才将被害人郑某某放行。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郑某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陈玮杰、林锦、林杰于2021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玮杰、林锦、林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郑某某同李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账号信息、沿途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仙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玮杰、林锦、林杰伙同同案人非法拘禁、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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