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01年阿弟糕无证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致对方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关晓军,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2001********,*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与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晓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关晓军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莆田市城厢区筱塘街康佰家路段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交通动态,未确保安全行驶碰撞被害人丁某甲,致使丁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丁某甲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关晓军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关晓军赔偿被害人丁某甲家属部分损失,获得被害人丁某甲家属谅解。
2021年5月30日,被告人关晓军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同年6月24日,被告人关晓军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关晓军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关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晓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晓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城厢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晓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晓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晓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哦豁!!无证驾驶 是不是车速很快 {:pfw2:} 才01年 心理会留下多大的阴影啊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