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近313万元!又有2名男子搞赌场被逮了!
被告人柯某禄,男,1981年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煬,男,1983年生,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禄、颜某煬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柯某禄经同案人黄某某(未到案)介绍,学习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流转赌资,并教唆被告人颜某煬参与实施。
同年11月间,被告人柯某禄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技术人员(身份未清)搭建名为“皇宫支付”平台的“第四方支付”平台,继而通过“皇宫支付”平台对接“68棋牌”、“开心棋牌”、“新万博”等境外赌博网站,使用本人以及他人名下资金账户帮助上述境外赌博网站流转赌资并从中抽头渔利。
其间,被告人颜某煬帮助被告人柯某禄负责“皇宫支付”平台与境外赌博网站对接事宜,并领取高额报酬。至案发时,被告人柯某禄、颜某煬帮助支付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3122739.66元。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禄、颜某煬均于2021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柯某禄、颜某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数额共计人民币3122739.6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柯某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颜某煬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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