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资金24万多!这个男子帮助好友进行网络犯罪活动...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陈光毅,男,1987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
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8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光毅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光毅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3日,被告人陈光毅在明知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中国银行账户62178564000********、浙江网商银行账户6666635********帮助微信好友“**”(主体身份不明)转移犯罪资金,数额达247451.93元(人民币,下同;其中电信诈骗款项158786元),非法获利800元。
被告人陈光毅于2021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毅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而予以转移,数额达247451.9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光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光毅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明知道是犯罪活动还帮助 不长教训 第二次进去了 **,不会是我同学吧:shutup: 一起进去吧!!!一起劳改!!这才是好义气 不知悔改啊这是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