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该!莆田3名“90后”合伙创业赚大钱,不料...
秀屿3名90后合伙创业赚大钱,但是创业的热情没用在正道上……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一份起诉书显示,这4名男子已被检方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9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0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潘某某、陈某某、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18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0月19日已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某、潘某某、陈某某、詹某某经过商量,决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牟利,由被告人詹某某租下莆田市秀屿区**镇**路**号**安置房**号楼**室作为工作室,并从莆田市区安福电商城向“阿杰”(另案处理)进货,四人轮流当会计、客服,并一起在工作室修鞋、打包、送货到快递点等,约定平分获利。四被告人从2020年1月1日开始,通过微信(微信号:sf****,微信昵称:**潮品(椰子和北面可发货))在网上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商标的运动鞋。
2020年6月份,四被告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同时,又采取相同方法,销售假冒“北面”商标的羽绒服。2021年1月17日,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查获该工作室,当场扣押尚未售出的假冒“阿迪达斯”商标运动鞋39双、假冒“耐克”商标运动鞋41双、假冒“北面”商标羽绒服60件。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詹某某、潘某某、陈某某、詹某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302079元,从中非法获利约70000元。经鉴定,涉案运动鞋、羽绒服系假冒阿迪达斯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詹某某于2021年1月17日在莆田市秀屿区**镇**路**号**安置房**号楼**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经民警传唤后于2021年1月29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詹某某、潘某某、陈某某、詹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合伙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潘某某、陈某某、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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