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男子花9万元娶老婆,同居7天后失联了!
莆田男子花9万元娶老婆,7天后老婆却失联了!而这背后,是一个精心策划的骗局……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一份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韦琴、杨有连已被检方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韦琴,女,1976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广西柳江县,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5月12日从江苏常州监狱押解回莆。
被告人杨有连,女,1973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广西桂平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与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再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与前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至2030年4月6日止)。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5月12日从江苏镇江女子监狱押解回莆。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琴、杨有连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6月2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琴、杨有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韦琴、杨有连伙同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同案犯江某某(已判决)在同案人黄某某位于荔城区***镇**村**新街**号的家中,共谋通过“骗婚”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支付聘金及介绍费,并商定由同案人黄某某充当媒人,介绍同案犯江某某以“陆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杨某甲进行相亲,被告人韦琴、杨有连分别扮演同案犯江某某的表姐、母亲。
同年3月27日至29日间, 同案犯江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经接触后便确定了聘金数额及媒人介绍费等事宜,于同年3月31日至城厢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后同案犯江某某搬至被害人杨某甲家中居住。期间,被害人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向被告人韦琴、杨有连、同案人黄某某、同案犯江某某支付聘金及媒人介绍费共计人民币9万元。同年4月7日,同案犯江某某以老家表姐要结婚为由离开莆田,并断绝与被害人杨某甲联系。案发后,被告人韦琴分得人民币3千元,被告人杨有连分得人民币5千元,同案犯江某某分得人民币3万元,其余钱款由同案人黄某某分得。
2021年5月1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韦琴、杨有连分别从江苏省常州监狱、镇江女子监狱押解回莆。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韦琴、杨有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琴、杨有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韦琴、杨有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pfw6:}{:pfw6:}这波血亏 结婚的诈骗也真不少 一天一万多,太贵! 明显骗婚 案发后,被告人韦琴分得人民币3千元,被告人杨有连分得人民币5千元,同案犯江某某分得人民币3万元,其余钱款由同案人黄某某分得。
。。。。。。骗婚累犯,就为了这几千块钱 太惨了 冤大头 这么多诈骗前科 一个人拿走了大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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