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不算偷?荔城警方揪出“电耗子”
随着家用电器的普及更新许多市民家里用电量逐渐攀升
个别市民对家里的电动了“小心思”
甚至私自偷接、改装电表等
花样五花八门
但实质就是“偷电”
来看一则案例
事情还要从2016年6月说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租用新度镇东郊村郑某鹏家中楼顶,用于安装基站设备。2017年3月份,随着租用合同到期,该公司未与郑某鹏续租,并拆除了基站设备。
基站设备拆卸搬走了,但该公司却未拆除安装在村里的电表。2021年11月份,该公司员工发现位于东郊村的电表出现用电异常,该处的基站设备已于2017年3月份拆除,在2017年3月至2021年11月份该处电表仍在运作,怀疑是有人“偷电”。2021年11月24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向荔城警方报案。
荔城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侦查,并于当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郑某鹏。经查,2017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郑某鹏为了节省电费,耍起小聪明,在未征得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偷接该公司安装在村里的电表供自己家庭使用,截至2021年11月23日,犯罪嫌疑人郑某鹏一共盗用电量27207.4度,用电金额17485.8元。
事后,郑某鹏赔偿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损失的款项,并取得谅解。目前,郑某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方提醒
私自改装电表以“节省”电费,属于盗窃国家电力资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私自改动电表与线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线路短路甚至失火现象。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因小失大。
来源:莆田网警巡查执法 这年头偷人才不算偷,叫为了爱情 怎么不算 就是偷 {:pfw6:}天真 4年能偷这么多电?这是民房出租成工厂了吗 偷油也很恶心,半斤八两 {:face_024:}{:face_024:}真是的 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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