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男子倒车将人撞到碾压,当场死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3********,**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0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1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B****的轻型自卸货车运载同事刘某某、沈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等,前往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暨莆炎线高速公路B道47公里950米路段进行除草、打扫卫生等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到达该路段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使用反光锥桶、反光铝板等与中央隔离带金属护栏相结合,布控隔离施工作业区,后由被害人王某某与刘某某、沈某某等在该施工作业区内进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其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该施工作业区内倒车回收垃圾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撞倒并碾压在车后作业的被害人王某某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民警出警现场后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头部受轮胎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21年10月13日,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2021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沈某某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事故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自愿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源:12309检察
车祸猛于虎 这也太不小心了吧,一条人命 驾照是不是买的 一条人命啊 远离大货车。。。。。。。。。。。。。 这种在视线盲区,没有下车真的看不清 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个先到来 好惨 {:face_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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