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某老板为了不发工资逃到国外……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711******,**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2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起,莆田市涵江区**水果商行实际经营管理者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出现问题,陆续拖欠被害人陈某甲等15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92180元。为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切断与被害人联系并逃匿至国外。经莆田市涵江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以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微信发送等方式确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收悉方式,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被不起诉人仍未支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1年11月11日在广西凭祥市友谊关口岸入境时被抓获归案。截止2021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经全部支付上述被害人报酬共计9218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等 ;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4.指认、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源:12309检察
想跑。。。 还钱就不起诉了 这种人祝他被新冠 跑到国外去干嘛 跑去国外薅钱了吧 这种人最是可可恶了 都年底了 就不能好好的让员工过个年? 有些地方的人,品质就是坏给莆田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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