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心!突发车祸,有人当场死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住莆田市秀屿区**镇**山顶山兜**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17日8时55分许,在356国道线15公里800米处,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轮式铲车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悬挂蓝号*******的二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二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当场拨打110报警和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人的生命太脆弱了 {:pfw3:} 害人害己
车祸猛于虎 电动车,没几个是好好骑的, {:pfw3:}{:pf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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