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你! 发表于 2022-1-1 10:23:32

几个月前东峤惨烈车祸了,当场死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93********,*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村**组,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公寓**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轻型自卸货车自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莆阳新城方向左转弯驶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魏东路,被害人刘某甲驾驶无牌证正三轮摩托车沿东峤镇魏东路由东峤镇前沁村往东峤镇魏厝村方向直行于路中偏右位置,双方行驶至交叉路口时,被害人刘某甲及其驾驶的无牌证正三轮摩托车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闽******轻型自卸货车相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刘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于2021年6月7日向被害人刘某甲家属刘某乙等人赔偿人民币共计10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1年6月21日经民警通知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双重性格 发表于 2022-1-1 10:41:06

又是悲剧一场

淇河 发表于 2022-1-1 10:41:58

有点可怕

乡村土特产 发表于 2022-1-1 10:45:32

每次看到大货车都觉得很恐怖

小小只的 发表于 2022-1-1 10:48:38

大货车遇上三轮车,注定是一场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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