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石溪畔 发表于 2022-1-1 10:20:18

这个莆田大妈在家里做这事,被抓走了……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811960********,*族,文盲,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3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1年2月20日至3月2日期间,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家中提供场地、赌具、茶水、饭食等服务,组织郭某甲、郑某某、陈某甲、唐某甲、唐某乙、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潘某某、林某某、郭某乙等人员进行赌博,每日收取堂租人民币800元,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800元。

被告人黄某某2021年3月3日经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传唤到该局接受调查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双重性格 发表于 2022-1-1 10:41:28

大妈果然是大妈

淇河 发表于 2022-1-1 10:42:55

每日收取堂租人民币800元,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800元
这是暴利啊

乡村土特产 发表于 2022-1-1 10:44:57

:L

小小只的 发表于 2022-1-1 10:49:22

农村这种家里开小赌场的很多,还有跑到山上去的

仰天长笑 发表于 2022-1-1 10:51:38

农村老人赌博的特别多

秋风扫落叶 发表于 2022-1-1 10:54:59

以前茶叶店也经常挂羊头卖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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