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丢的小鹿 发表于 2021-12-28 11:25:17

秀屿某工地发生争吵,有人被掐住脖子……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71********,*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村**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9日15时许,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港旁工地上,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某某随手拿起一根木棍朝被害人陈某某身上挥打了一下,后二人互相抱住扭打,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用力将被害人陈某某抱摔在地上,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后脑勺部位磕到地上,在地上被告人刘某某继续用双手掐住被害人陈某某的脖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头部、左肩部、颈部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1年9月8日,被害人陈某某表示对被告人刘某某谅解。

    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制作的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检察

高瞻远瞩 发表于 2021-12-28 14:31:45

能动手就别逼逼

安妮妞 发表于 2021-12-28 14:48:53

太冲动了吧

麦冬东 发表于 2021-12-28 14:52:35

{:pfw9:}

安之若素 发表于 2021-12-28 15:09:54

{:pfw6:}这种打架也不常见,更别说这么狠的了

淇河 发表于 2021-12-28 15:11:10

还真的是一点都冷静不下来

乡村土特产 发表于 2021-12-28 15:12:39

打上头了吧

爽歪歪 发表于 2021-12-28 15:16:05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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