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扭捏捏 发表于 2021-12-25 09:10:31

秀屿男子盖房时操作了一下开关,有人当场摔死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7********,*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住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次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自家房子因房子装修需要用吊机运输木板到六楼,在未认真确认吊机上是否有人的情况下,操控了吊机下降开关,导致站在吊机上施工的被害人王某某从房子六层掉到地面而当场死亡。后被告人陈某甲的侄子陈某乙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配合民警处置警情后随同民警到莆田市公安局**派出所配合调查。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处坠落损伤而死亡。

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制作的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操控吊机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操控,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检察

流水春去也 发表于 2021-12-25 09:36:24

?????????这是生死开关吧

秋风扫落叶 发表于 2021-12-25 10:38:18

农村建房真的危险性很大

腼腆的油条 发表于 2021-12-25 10:38:30

安全意识淡薄

孜孜新 发表于 2021-12-25 10:57:28

发生这种事房主估计要赔不少钱

3q56mc 发表于 2021-12-25 11:34:31

{:face_092:}

故事讲完了 发表于 2021-12-25 11:41:31

自建房还是要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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