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钱花,莆田这个男人想出收钱不发货的法子骗钱……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市场**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因为缺钱,想要利用收款不发货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被告人林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木质地板生意、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陆续用手机在抖音APP上发布了十几条虚假的批发木质地板的作品,被害人程某某看到后,与被告人林某某联系,表示要购买木质地板。被告人林某某添加了被害人程某某的微信,假意与其在微信上沟通具体交易事宜,并寄了两次木质地板样板给被害人程某某,骗取其信任。之后,被害人程某某向被告人林某某订货,并用微信扫码转账的方式付给被告人林某某货款人民币9140元。被告人林某某收到货款后,没有给被害人程某某发货,对被害人程某某的多次微信、电话联系置之不理,并将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日常消费和挥霍。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1年8月16日在莆田市城厢区**街**市场**号**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还、赔偿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检察
这都是十多年前电商刚开始的套路了吧 让未来的到来 发表于 2021-12-25 09:16
这都是十多年前电商刚开始的套路了吧
他连店都没有,全靠编
现在的人越来越想要不劳而获了 ???这脑回路也是绝了 关进去反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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