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无邪 发表于 2021-12-14 08:17:00

涉案上千万!荔城区一老板销售假冒商品被抓!竟雇人冒名顶替投案!

莆田老板张某华,雇佣吕某某并指使其对外谎称自己是老板,如仓库被公安机关查获,吕某某则需冒名顶替投案……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文书显示,张某华已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张某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莆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

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91********,*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

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9日交办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13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华与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销售未经授权的标识有“耐克”、“阿迪达斯”的运动鞋,并租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号民房作为仓库。

同月,被告人张某华以每月工资人民币6400元雇佣被告人卢某甲、同案人吕某某(另案处理)、林某甲、卢某乙等人,负责在仓库及西庚小区“欧亚物流”档口等地进行配送、邮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

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张某华与同案人吕某某约定,由同案人吕某某对外谎称是老板,如该仓库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案人吕某某需冒名顶替投案,同时,被告人张某华还让同案人吕某某办理了尾号为9977的建设银行卡、号码为1880504****的手机卡及关联的支付宝账户,专用于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收款。

同年11月25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号该仓库内,当场查获并扣押到1510双标有“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1380双标有“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

同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华等人指使同案人吕某某携带由同案犯张某某(已判决)提供的手机及事先打印好的与本案无关的销售记录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经查,被告人张某华在位于城厢区**街道**村******号民房的仓库被查获后至被抓获前,仍然继续从事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犯罪活动。

案发后,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510双标有“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380双标有“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系假冒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统计被告人张某华所使用的支付宝账户,自2019年4月份至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华等人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的运动鞋金额共计人民币1049,7859.4元。

经鉴定,在扣的1510双假冒“耐克”运动鞋、1380双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在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4,5000元。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华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西路****的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被告人卢某甲妨害作证罪的事实

2019年11月25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民警查获了位于城厢区**街道**村******号的仓库,被告人卢某甲明知该仓库系其本人向房东同案人朱某某(另案处理)租赁的情况下,为帮助被告人张某华逃避刑事处罚,找到同案人朱某某伪造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实际承租人改为吕某某,将实际月租金人民币5000元改为人民币2000元、将实际承租的时间2019年4月份改为2019年10月份,并要求同案人朱某某按照该伪造的合同内容向公安机关陈述房屋租赁情况。

后同案人朱某某按照被告人卢某甲指使的内容向公安机关作证,并提供了上述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卢某甲在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华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伙同同案人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49,7859.4元,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4,5000元,犯罪数额均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华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决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有本案犯罪事实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卢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丨12309中国检察网

你妹 发表于 2021-12-14 08:20:42

阿冒现在做老鸡,。。

秋风扫落叶 发表于 2021-12-14 08:33:29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金刚罩 发表于 2021-12-14 10:22:54

还真是“老谋深算”啊

逸林小地 发表于 2021-12-14 10:24:15

想知道花了多少钱让人顶罪

我走位好我来说 发表于 2021-12-14 10:24:45

有钱能使鬼推磨

爱的魔力转圈圈 发表于 2021-12-14 11:17:49

有钱真的是好

去趟宋朝 发表于 2021-12-14 11:31:30

不愧是老板,做这种事情太正常了

其实迩不懂 发表于 2021-12-14 11:32:39

哈这 为了钱真的是

小小小小默 发表于 2021-12-14 15:17:04

这老板是什么胆子,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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