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造假涉案30多万!被传唤后自首
2019年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未经许可,为谋取利益,明知同案人“戴总”(身份待查)委托加工的鞋底原材料标有“NIKE”、“adidas”、“boost”等注册商标仍在自己经营的莆田市涵江区***组合厂内予以加工生产鞋底...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莆田市荔城区,户籍所在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2月20日被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26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未经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了谋取利益,明知同案人“戴总”(身份待查)委托加工的鞋底原材料标有“NIKE”、“adidas”、“boost”等注册商标仍在自己经营的莆田市涵江区***组合厂内予以加工生产鞋底。2019年6月25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莆田市涵江区***组合厂进行执法检查中,现场查扣该厂生产的标有“耐克”注册商标鞋底3153双、标有“adidas”注册商标鞋底3583双(内含1441双未加工完成)。经鉴定,其中2084双标有“耐克”图形注册商标鞋底价值306348元(人民币,下同)。
案发后,于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鞋底等;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违法经历查询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说明、价格证明、关于假冒“耐克”牌注册商标鞋底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涵江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0634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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