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竟然在家中造枪!被公安机关查获
仙游一男子将其平时用于装潢工作的射钉器改装成枪支。随后,通过手工打磨的方式制造枪托,并从仙游县城关一家五金店购买不锈钢管以及激光瞄准器等。在制备上述部件后,男子通过电焊焊接等方式制造疑似射钉枪一支用于打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及弹药五发。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仙游县游洋镇金石村石狮**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意欲将其平时用于装潢工作的射钉器改装成枪支。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手工打磨的方式制造枪托,并从仙游县城关一家五金店购买不锈钢管以及从徐某某处获取激光瞄准器等。
在制备上述部件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电焊焊接等方式制造疑似射钉枪一支用于打猎。
2021年1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在其住处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及弹药五发。经物证鉴定,该疑似射钉枪系以**为动力发射弹丸,可以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疑似射钉枪等物证;
2.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军检察官助理:曾晓海2021年6月8日
来源:12309检察网
创造力挺强的,认罪后改过再造一些实用东西来,争取获个发明奖那就牛了! {1-1} 吃饱了撑的
这是个人才,会做出来? 胆子真大 日子越来越有判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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