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00多万被起诉...这两个老板太黑心了!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出生,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07日被伊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伊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伊通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出生,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伊通县,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伊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伊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伊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张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因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伊通县注册经营伊通县**首饰店,经营珠宝首饰零售业务。经营期间,被告人张甲、张某甲二人以用于经营、资金周转等理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自己直接或通过亲属、朋友、出借人介绍等方式向李某等7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672万余元,造成借款人累计损失金额已达1371万余元。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甲非法向7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1672万余元、造成损失1371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表示认罪、悔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表示认罪、悔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张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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