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丢的小鹿 发表于 2021-11-25 15:35:37

关注送苹果11手机?这个男人在网上发广告被抓了……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住涵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抖音等平台上发布“关注送苹果11手机”的广告,吸引郑某某主动添加其创建的作案用QQ群,并私聊郑某某谎称获取免费送手机名额需要提供微信账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后李某某成功获取了郑某某暂用的陈某某微信账户的相关信息并进行登陆,将该微信账户钱包内余额及绑定的陈某某名下银行卡内余额共计1万余元转出至卢某某微信账户,并自行操作将上述钱款转回其本人生活用微信账户。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出非法所得1051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支付账号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甲、林某某、郑某甲、卢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视审前社会调查结果综合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检察

雨打芭蕉残 发表于 2021-11-25 15:47:55

没那么好的事情

安之若素 发表于 2021-11-25 16:00:43

差点就信了!

翻炒七七 发表于 2021-11-25 16:18:21

一看就是假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注送苹果11手机?这个男人在网上发广告被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