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淘宝卖了12万假鞋!这个阿冒被判一年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30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3日依法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淘宝网销售假冒 、 等注册商标的鞋子至本市海曙区等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2000元。2020年4月22日,民警在福建省莆田市拱辰北大小区2号楼306室内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14双、鞋标45个、包装盒5个。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退赔宁波乐卡克服饰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鞋子、鞋标等物;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照片资料、淘宝订单信息、淘宝销售记录、电话记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董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就判了一年吗 凉凉。。。 哦吼 完了 {:pfw9:} {:face_020:} 才一年啊 {:pfw9:} 就一年 卖出去好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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