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莆田男子与女友分手后,还用视频威胁前女友给钱……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3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1年3月26日取保候审。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敲诈勒索案,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校学生)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有经济往来,后于2021年2月13日分手,分手时被告人让杨某某给其3000元人民币,其他的其不再要,杨某某于当日转给其3000元人民币。2021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通过微信以发杨某某的**视频到其年级群和老家家人群相威胁,向杨某某敲诈勒索4000元人民币,杨某某遂报警。
2021年3月13日14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巷**号**有限公司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银行交易明细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88年男人,找学生党女友?还让还是在校学生的女友给钱。信息量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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