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街。 发表于 2021-11-13 09:57:10

莆田这个男子在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奔驰”,随后……

被告人张建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建平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向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被害单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曾某甲所有的车牌号为闽******“奔驰”牌E300L小汽车。后同案人张某某通过办假证人员伪造车牌号闽******车辆行驶证,并利用被告人张建平的照片伪造了车主曾某甲的居民身份证。次日,同案人张某某带着被告人张建平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写字楼证人徐某某办公室,使用伪造的曾某甲居民身份证、行驶证,由被告人张建平以曾某甲的身份与被害人徐某某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41000元。经鉴定,车牌号闽******小汽车价值人民币379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建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建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最怕旧情人 发表于 2021-11-13 09:57:19

为了钱,不择手段,怎么不搞个超跑

秋风扫落叶 发表于 2021-11-13 10:09:10

这种人劣迹斑斑

DIsyu 发表于 2021-11-13 10:18:40

骚操作,又想坐牢了这是

你打牌吗 发表于 2021-11-13 10:33:47

好恶劣啊

肥猫高人说 发表于 2021-11-13 10:59:21

我居然没看懂。。

卢米克 发表于 2021-11-13 11:04:58

哈?

Ddengz 发表于 2021-11-13 11:05:26

惯犯,出来后还是会再搞事的

豆滚丁 发表于 2021-11-13 11:42:55

还会再进去的

亚特兰特 发表于 2021-11-13 14:59:38

犯罪的东西是样样不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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