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某大学生引诱他人裸聊,还录屏勒索钱财!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5年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在厦暂住海沧区。
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在厦暂住湖里区
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2021年1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9年出生,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住厦门市海沧区。
2021年1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某某、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传授犯罪方法罪分别于2021年2月7日、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1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3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郑某某、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于2021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何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郑某某、杨某甲,使用笔记本电脑、手机、录屏软件、女子裸聊录像等作案工具,通过陌陌等社交软件冒充年轻貌美女性引诱被害人添加QQ后进行裸聊,发送木马软件给被害人以窃取其手机中的通讯录,在裸聊过程中录制被害人视频,后以向通讯录人员公布裸聊视频等手段要挟被害人,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等人以厦门市湖里区的某小区内为据点,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揭发他人隐私相要挟,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何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郑某某、杨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其中,被告人何某某负责购买作案电子设备、QQ号、陌陌号、录屏软件及实施具体的敲诈行为;
被告人李某甲、林某某负责在“陌陌”上添加好友,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再转给何某某实施敲诈;
被告人郑某某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并介绍他人提供收款账户以及敲诈勒索资金的收取和转出;
被告人杨某甲介绍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与郑某某相互认识,从中分成15%作为介绍费。
该犯罪集团利用信息网络,在短时间内持续、密集作案,多次向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索取钱财,查获的电子数据表明被害人至少有86人,被害人遍及全国多个省份,对网络空间现实社会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
已查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引诱彭某某(住四川省成都市)在QQ上裸聊并窃取其通讯录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其产生心理恐慌,敲诈其人民币3000元,后被害人拒绝转账而未能得逞。
2、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引诱李某丙(住贵州省贵阳市)在QQ上裸聊并窃取其通讯录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其产生心理恐慌,敲诈其人民币3000元,后被害人拒绝转账而未能得逞。
3、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引诱徐某某(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在QQ上裸聊并窃取其通讯录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其产生心理恐慌,敲诈钱财,后被害人拒绝转账而未能得逞。
4、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引诱步某某(住广东省深圳市)在QQ上裸聊并窃取其通讯录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其产生心理恐慌,敲诈其人民币3000元,后被害人拒绝转账而未能得逞。
5、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引诱谈某某(住浙江省杭州市)在QQ上裸聊并窃取其通讯录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其产生心理恐慌,敲诈钱财,后被害人拒绝转账而未能得逞。
6、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引诱唐某某(住广东省深圳市)在QQ上裸聊并窃取其通讯录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其产生心理恐慌,敲诈钱财,后被害人拒绝转账而未能得逞。
7、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引诱林某乙(住广东省广州市)在QQ上裸聊并窃取其通讯录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其产生心理恐慌,敲诈其人民币5000元,后被害人拒绝转账而未能得逞。
8、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引诱浦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在QQ上裸聊并窃取其通讯录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其产生心理恐慌,敲诈其人民币5000元,后被害人拒绝转账而未能得逞。
9、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引诱邱某某(住广东省汕尾市)在QQ上裸聊并窃取其通讯录信息,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使其产生心理恐慌,敲诈其人民币3000元,后被害人拒绝转账而未能得逞。
2020年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林某某在厦门海沧某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厦门海沧某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在厦门海沧某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1年1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郑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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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郑某某、杨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信息网络要挟他人,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且各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何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郑某某、杨某甲在实施本案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林某某、郑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小编提醒裸聊遭勒索小心别中“美人计”大家千万要警惕!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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