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一美女销售虚构“充值送彩电”,多人上当受骗!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吴碧清,女,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批准逮捕,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碧清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5月8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碧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份始,被告人吴碧清在莆田市城厢区喜盈门“****贸易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以虚构“充值返现或充值送彩电”的促销活动骗取顾客林某甲、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乙多次充值,通过自己或朋友的微信、支付宝等收款,把收到的充值款占为己有。
经统计其中:1.被害人林某甲被骗充值人民币98300元,被告人吴碧清退款人民币55000元及彩电两台(价值人民币6760元),林某甲被骗人民币36540元;2.被害人李某某被骗充值人民币129000元,被告人吴碧清退款人民币64000元,李某某被骗人民币65000元;3.被害人陈某甲被骗充值人民币37999.99元;4.被害人陈某乙被骗充值人民币137000元,被告人吴碧清退款人民币94200元,陈某乙被骗人民币42800元;5.被害人陈某丙被骗充值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吴碧清退款人民币6000元,陈某丙被骗人民币14000元;6.被害人林某乙被骗充值人民币5000元及75寸“TCL”牌彩电2台(价值人民币8960元)、55寸“TCL”牌彩电1台(价值人民币2280元)、“美的”牌空调1台(价值人民币7600元)。被告人吴碧清共骗取人民币220179.99元。
2021年2月2日晚,被告人吴碧清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沟下街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收据、订单等书证;2.证人林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碧清的供述和辩解;5.彩电价格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碧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1.户籍证明、收据、订单等书证;2.证人林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碧清的供述和辩解;5.彩电价格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碧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吴碧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20179.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碧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碧清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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