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仙游这个男人连残疾人都下得去手,太黑心了……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20年9月初期间,被告人郭某甲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多次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陈某某借钱,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999元。2020年9月初-2021年1月6日,为逃避被害人陈某某的催债及再次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款项,被告人郭某甲通过微信、QQ虚构出“皇后”、“郭老大替身”等黑恶势力人物来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其转账累计人民币16500元。经查,被害人陈某某系肢体二级残疾人。
2021年1月1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投案。同年2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收到郭某甲父亲郭某乙代为还款人民币20800元,其对郭某甲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郭某甲微信、QQ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4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检察
太过分了吧,骗子不得好死
真的是没有良心 没良心! 典型的农夫与蛇 这就是现在越来越少人敢做好事的原因吧 怎么忍心的。。 真的很禽兽 太黑心了
把人的好心糟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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