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现全省统一!
11月1日,记者从福建省高院获悉,省高院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11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实现全省统一标准。《通知》明确,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省、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通知》还指出,上述赔偿标准适用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已受理的案件,但又在试点后撤诉重新起诉的一审案件,以及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后,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不予适用。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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