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更迭 发表于 2021-11-2 09:15:26

莆田男子向朋友借了多张银行卡干这件事,赚了很多钱...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底,被告人张某甲的朋友张某乙(另案处理)问被告人张某甲是否愿意以转账1万元报酬50元的方式帮助其进行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转账洗钱,被告人张某甲因为想赚钱,同意并向朋友借来多张银行账号。2021年2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开始使用自己和朋友名下的银行账号帮助张某乙转账洗钱。2021年2月19日,被害人宋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镇家中,被人以投资外汇为由诈骗114692元。其中10000元经被告人张某甲持有的“62148379******廖某某”账户进行转移,26000元经被告人张某甲名下的“6216606500******”账户进行转移,25450元经被告人张某甲名下的“623668******”账户进行转移,30000元经被告人张某甲名下的“62179900*******”账户进行转移。经查询,被告人张某甲贩卖给张某乙的银行卡内为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为472450元。

2021年3月1日,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浔阳区**馄饨店内抓获被告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陈某某;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秀屿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4724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说出你的故事 发表于 2021-11-2 09:17:06

亏大了

双重性格 发表于 2021-11-2 09:17:40

{:face_020:}

鳯山六城 发表于 2021-11-2 10:06:57

我不理解,坑爹的

酒妹酒妹 发表于 2021-11-2 10:09:02

朋友也真敢给

莆田最帅阿里糕 发表于 2021-11-2 10:11:31

有这种朋友也是挺倒霉的

乱世惊梦 发表于 2021-11-2 10:39:02

骗了好多钱啊

蓝帕特 发表于 2021-11-2 10:39:29

银行卡不能乱借

不会飞的鸟 发表于 2021-11-2 10:52:22

真的把他当朋友吗

天涯乐马 发表于 2021-11-2 10:54:11

塑料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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