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扫落叶 发表于 2021-10-25 09:00:55

为赚100元-300元介绍费,莆田一网约车司机成“皮条客”…

为赚100元-300元不等的介绍费,莆田一网约车司机成“皮条客”……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文书显示,莆田的这名网约车司机已因介绍卖淫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100元-300元不等的介绍费
莆田一网约车司机成“皮条客”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经过事先约定,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前系网约车司机)通过微信聊单的方式,多次向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介绍男顾客,由同案人李某甲安排到莆田市城厢区一广场*座,并由同案人李某甲安排的至少四名卖淫人员为男顾客提供X服务。被告人徐某某每次从中收取人民币100元-300元不等的介绍费。   

2020年11月-2021年2月期间,经过事先约定,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同样的方式向同案人李某乙(另案处理)介绍男顾客,由同案人李某乙安排到莆田市城厢区一广场*座、城厢区一酒店,并由同案人李某乙安排的卖淫人员至少2次为男顾客提供X服务。被告人徐某某每次从中收取人民币150元的介绍费。截止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共收取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转账的介绍费共计人民币4350元。

2021年3月1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一广场附近抓获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乌青 发表于 2021-10-25 09:02:02

车不好好开

乔弟 发表于 2021-10-25 09:06:22

{:face_020:}

诚实之人 发表于 2021-10-25 09:09:41

这种生意也做。。。

天有情 发表于 2021-10-25 09:16:58

无奇不有啊

金刚罩 发表于 2021-10-25 09:21:25

哦豁

爽歪歪 发表于 2021-10-25 09:26:02

车不好好开 尽想着乱七八糟的事情

蜜桃乌龙奶盖 发表于 2021-10-25 09:29:44

抽成还蛮多的= =

啥饭公寓 发表于 2021-10-25 09:31:50

打码了我也知道是。。

球球的画 发表于 2021-10-25 09:37:26

算一算我已经大概知道市场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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