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涵江人介绍卖淫被抓了,一次抽100元-300元不等的介绍费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网约车司机,户籍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3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公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退回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经过事先约定,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聊单的方式,多次向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介绍男顾客,由同案人李某甲安排到莆田市城厢区**广场****座,并由同案人李某甲安排的至少四名卖淫人员为男顾客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徐某某每次从中收取人民币100元-300元不等的介绍费。
2020年11月-2021年2月期间,经过事先约定,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同样的方式向同案人李某乙(另案处理)介绍男顾客,由同案人李某乙安排到莆田市城厢区**广场****座、城厢区**酒店**房间,并由同案人李某乙安排的卖淫人员至少2次为男顾客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徐某某每次从中收取人民币150元的介绍费。截止案发,被告人徐某某共收取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转账的介绍费共计人民币4350元。
2021年3月1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万达广场附近抓获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每次被抓我才知道 简单、平凡。 发表于 2021-10-22 08:40
每次被抓我才知道
不然呢
是在某达吧 发言人 发表于 2021-10-22 08:51
是在某达吧
看透不说透
啧啧 {:face_024:} 电影看多的我,这是不是拐卖案件 啧啧啧啧 这生意也敢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