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这3人出门不戴口罩被抓了...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秀屿区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佩戴口罩、落实隔离管控措施是防止疫情蔓延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但仍有个别人员不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依法配合管控规定等行为,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对此,秀屿警方依法依规、严查严办,对情节轻微的涉疫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遵法守规。截止目前,秀屿警方共查处涉疫违法行为3起。
陶某因在核酸检测时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笏石派出所查处。
胡某因未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笏石派出所查处。
翁某因强行进入封控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被笏石派出所查处。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可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含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前,全区上下众志成城、齐心协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服从安排,用实际行动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来源:平安秀屿公安 是买不起吗 老实巴交戴口罩 老实点吧,健康第一 出门必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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