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一对夫妻在外地开馄饨店,竟然被判刑了...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在其夫妻经营的位于本市海曙区鄞江镇鄞江商埠2-2号的“万里香馄饨”店内,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在生产红糖馒头过程中非法添加环已基氨基磺酸(甜蜜素),并将加工的红糖馒头在店内销售,共获利1200余元。
2020年9月29日,民警在“万里香馄饨”店内查获红糖馒头19个、甜蜜素1包。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送检的红糖馒头中环已基氨基磺酸含量为0.491g/kg,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糖馒头、“甜蜜素”;
2.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扣押笔录、物证照片、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评定意见等;
3.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超范围滥用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居然加甜蜜素 吓 的 我吃了一惊 还是在家里吃健康一点 黑心肝啊,主业卖馄饨的,不好好卖馄饨,卖啥红糖馒头啊 为了多赚一点钱真的不择手段啊 好好做生意不行吗 真的是黑心肝 黑心商家 甜蜜素是什么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