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俩90后小伙开色情网站 ,传播淫秽视频2000多部...
大死! 仙游两90后男子竟跟人合伙做淫秽网站!传播视频数千部!被告人傅某甲,曾用名:傅某乙,男性,1992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址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7月3日,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7月7日至8月6日)。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及住址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7月3日,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7月7日至8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傅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搭建多个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的网站出售给他人运营,并负责网站的维护,收取网站订单流水的5%-8%作为提成。其中,被告人谢某甲、王某甲、谢某丁运营“九龍”网站,被告人林某甲运营“猎豹”网站,被告人孙某甲东、徐某某、孙某丁运营“女儿国”网站,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孙某丁、邓某某、刘某甲运营“女儿国兄弟台”网站,被告人王某乙运营“豹子”网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运营“普来”网站。各网站经营者不定期通过云转码上传淫秽视频到网站的“公共片库”,招收代理人员将“公共片库”内的淫秽视频添加到“私有片库”后从网站后台获取链接再利用微信、QQ进行推广。消费者观看淫秽视频支付的资金进入第三方支付通道或各网站经营者提供的支付宝及微信收款码,由网站经营者进行分配,其中代理人员占70%-80%,第三方支付通道占2.5%-5%。
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傅某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事实2019年7月起,被告人傅某甲陆续搭建了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的“九龍”、“猎豹”、“女儿国”、“女儿国兄弟台”、“豹子”、“普来”等网站,以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各被告人等经营者运营,并雇佣李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对上述网站进行维护,收取每日订单流水的5%-8%作为提成。其中,傅某甲从“九龍”网站提成至少786360元,从“猎豹”网站提成至少576842元,从“女儿国”网站提成至少623662元,从“女儿国兄弟台”网站提成至少238836元,从“豹子”网站提成至少15753.9元,从“普来”网站提成至少747706元。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傅某甲应被告人王某乙请求搭建淫秽视频网站,收取搭建费34000元,后王某乙将该网站交给他人运营。2020年初,被告人傅某甲用263***05的QQ联系被告人林某甲,注册成为“猎豹”网站的**号代理,收取代理推广费用至少706209元,该款项转入傅某甲使用的张某某尾号4240的银行账户。 为牟取更多利益,被告人傅某甲与叶某某(另案处理)合作开发“**支付”通道对接到上述淫秽视频网站用于收款。经查,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支付通道按照提现金额的2.5%-3%收取充值款合计人民币596272元,傅某甲按20%或30%的比例分给叶某某153761元,傅某甲分得442511元。
综上,被告人傅某甲收取搭建费、维护费、代理推广费、支付通道结算费等合计至少4171879.9元。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傅某甲在福建省莆田市**区**楼**室被抓获到案。案发后,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傅某甲住处的23111元、傅某丙住处的28450元;冻结了傅某丙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尾号5037)、中信银行卡(尾号3271)、中国银行卡(尾号5281)、光大银行卡(尾号8320)账户内的资金,冻结了傅某甲、吴某某、涂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查封了傅某甲位于莆田市**区的房产和车位。同年4月24日,傅某丁代为缴纳366666元暂扣款,6月19日,罗某乙代为缴纳200000元暂扣款。
二、被告人谢某甲、王某甲、谢某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事实2019年7月起,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丁、王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向被告人傅某甲购买了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的“九龍”网站(2019年11月更名为“九龍”),先后在安徽省定远县**广场**幢**单元**室、定远县**国际**座**室设立工作点对外运营,陆续招聘许某某、李某乙、王某丙、谢某戊(均已判刑)担任客服人员以刷新订单列表等方式检测网站是否运行正常以及回答代理疑问等。其中,谢某甲负责工作点的费用支出和利润保管,王某甲负责财务和联系代理,谢某丁负责网站日常运维,三人共同完成对接傅某甲、联系代收人员及管理员工等工作。经查,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3月31日,“九龍”网站按照每日订单流水的7%-8%转给傅某甲提成共计786360元,“九龍”平台非法所得至少10467714元。谢某甲以预支及支付购车款方式获利至少600000元,王某甲以预支方式获利至少275000元,谢某丁以预支方式获利至少250000元。
经松阳县公安局审查鉴定,安徽定远服务器内有2034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谢某甲、王某甲在定远县**国际**座**室被抓获到案;4月14日,被告人谢某丁主动向定远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谢某甲所有的一辆未上牌照的黑色宝马5系小汽车,扣押了王某甲所有的皖MBP****号奥迪A6轿车;冻结了谢某甲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
三、被告人林某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事实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林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向被告人傅某甲购买了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的“猎豹”网站,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区**镇**街**栋**室、福建省闽清县**乡**村**号设立工作点对外运营,并在2020年1月底招聘林某丙、林某丁(均已判刑)担任客服以刷新订单列表等方式检测网站是否运行正常以及回答代理疑问等。林某甲负责工作点的日常运营和资金管理。经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3月31日,“猎豹”网站按照每日订单流水的8%转给傅某甲提成共计576842元,“猎豹”平台非法所得至少7210525元。林某甲获利至少865263元。
经松阳县公安局审查鉴定,林某甲服务器内有3528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建省闽清县**乡**村**号被抓获到案。
四、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孙某丁、邓某某、刘某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事实:2019年8月起,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孙某丁以牟利为目的,向被告人傅某甲购买了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的“女儿国”网站,在福建省霞浦县**街道**号楼**室设立工作点对外运营,由孙某甲负责工作点的日常运营和资金管理,由徐某某、孙某丁负责对接傅某甲、联系代收人员及代理人员等工作。
经查,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3月31日,“女儿国”网站按照每日流水的8%转给傅某甲提成共计650662元,“女儿国”网站违法所得至少7795774元。除去开支后三人每获利30000元分成一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3月2日,孙某甲分得获利的40%合计516000元,徐某某分得获利的30%合计387000元,孙某丁分得获利的30%合计387000元。2019年10月29日起,被告人孙某甲、徐某某、孙某丁、邓某某、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联系被告人傅某甲搭建了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的“女儿国兄弟台”网站,在福建省霞浦县**街道**房**期**栋**室设立工作点对外运营,由邓某某和刘某甲负责对接傅某甲、联系代收人员及代理人员等工作。经查,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3月31日,“女儿国兄弟台”网站按照每日流水的8%转给傅某甲提成共计238836元,“女儿国兄弟台”网站违法所得至少2985450元。除去开支后五人每获利20000元分成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3月2日,孙某甲分得获利的30%合计228000元,徐某某分得获利的20%合计152000元,孙某丁分得获利的20%合计152000元,邓某某分得获利的15%合计114000元,刘某甲分得获利的15%合计11400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甲获利至少744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孙某丁获利至少539000元,被告人邓某某、刘某甲获利至少114000元。 经松阳县公安局审查鉴定,孙某甲服务器内有164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丁在福建省霞浦县**街道**号楼**室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邓某某、刘某甲在福建省霞浦县**街道**房**期**栋**室被抓获到案;同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酒店公寓**室被抓获到案。
案发后,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孙某甲房间内的305元、被告人孙某丁房间内的1015元,扣押了被告人孙某甲所有的闽CZ9****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被告人徐某某所有的闽BVV65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冻结了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丁及孙某戊、李某丙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同年4月7日,孙某甲、孙某丁分别缴纳暂扣款20000元。
五、被告人王某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事实2019年8月底开始,被告人王某乙以牟利为目的,从“老李”(身份待查)处转让了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的“豹子”网站,联系被告人傅某甲进行网站维护,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设立工作点对外运营。王某乙负责工作点的日常运营,招聘陈某丙(另案处理)担任客服人员从事联系代理、码商及打款等工作。经查,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3月31日,“豹子”网站按每日流水的5%转给傅某甲提成至少15753.9元,“豹子”网站违法所得至少315078元。王某乙获利至少16000余元。
经松阳县公安局审查鉴定,王某乙服务器内有779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乙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府 **幢**单元**室被抓获到案。同年4月29日,王某乙缴纳暂扣款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谢某甲、王某甲、谢某丁、林某甲、孙某甲、徐某某、孙某丁、邓某某、刘某甲、王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甲、谢某甲、王某甲、谢某丁、林某甲、孙某甲、徐某某、孙某丁、邓某某、刘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谢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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