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只的 发表于 2021-8-25 08:56:42

仙游2男子合谋做案,一到半夜就出门干坏事!

大死!仙游2男子合谋做案,一到半夜就出门干坏事!专挑这种东西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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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振铨(曾用名黄振春),男,197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址仙游县。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民,男,199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址仙游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振铨、黄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2021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振铨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到仙游县**乡**村**村民组,盗窃电缆线312米(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885元),被当地村民发现并当场查获。

2.2020年5月底至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民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黄振铨到南安市**镇**村县道旁电线杆,盗窃电缆线250米(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549.5元)。

3.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民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黄振铨到南安市**镇**村******号附近电线杆,盗窃电缆线600米(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3318.8元)。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民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黄振铨到南安市**镇**村**附近电线杆,盗窃电缆线200米(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439.6元)。

5. 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民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黄振铨到南安市**镇**村***附近电线杆,盗窃电缆线250米(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549.5元)。

6. 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民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黄振铨到到南安市**镇**村******号附近电线杆,盗窃电缆线550米(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2404.7元)。

7.2020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民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黄振铨到南安市**镇**村***活动中心旁电线杆,盗窃电缆线900米(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4333.4元)。

8.2020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民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黄振铨到南安市**镇**村***活动中心旁电线杆,盗窃电缆线400米(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7714元)。

9.2020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民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黄振铨到南安市**镇********号电线杆,盗窃电缆线450米(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2751.1元)。

10.2020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民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载被告人黄振铨到南安市**镇**村桥边电线杆,盗窃电缆线20米(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33.57元)。

2020年7月8日18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仙游县*****小区*栋***号房间抓获被告人黄振铨、黄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档案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通话记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黄某乙、潘某甲、潘某乙、黄某丙、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振铨、黄民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仙价认定〔2019〕1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南发改〔2020〕278号、南发改〔202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振铨、黄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振铨部分犯罪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秋风扫落叶 发表于 2021-8-25 09:01:57

开小车出去偷电缆,真讲究

桔子在南 发表于 2021-8-25 10:49:43

电缆好值钱的样子

乡村土特产 发表于 2021-8-25 11:09:43

{1-145}

咚巴拉biubiu 发表于 2021-8-25 11:19:24

这也偷

反战乌鸦 发表于 2021-8-25 11:30:07

偷电缆?

如昂的栗芙 发表于 2021-8-25 11:32:36

小偷小摸

王的男人 发表于 2021-8-25 11:32:40

偷这个能干嘛

吃我一记次元斩 发表于 2021-8-25 11:34:06

醉了

大和尚 发表于 2021-8-25 11:35:02

这能拿去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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