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90后男子投案自首!这种生意千万别做了...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林某某(另案处理)经商定达成一致,向林某某出售象牙制品。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2017年6月19日两次通过微信以人民币450元、52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出售疑似象牙圈两个。2020年11月26日,林某某在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暂住处向公安机关提交上述疑似象牙圈两个。
经鉴定: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疑似象牙圈两个均为象牙制品,净重共计0.059公斤,价值共计人民币2458元。
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4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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