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男子冒充交警、保安、巡逻人员,实施招摇撞骗!
冒充交警、派出所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
被捕后还诬陷他人为同伙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人林某招摇撞骗、诬告陷害案件。
基 本 案 情
2020年12月,林某冒充交警在莆田荔城区北高镇栏山村路口拦截过往车辆进行交通查纠,以“扣车、罚款、拘留”要挟,向被检查的群众收取了100元。
当日23时许,林某在途经埭头镇又冒充后海管理局的保安员,对沿岸钓鱼人员查票,要求没有票就要交钱。此后,后海管理局保安员郭某等人在巡逻时发现了林某的怪异举动,问其身份时,林某又谎称自己是当地派出所派来的巡逻人员。郭某拨打当地派出所电话对林某身份核实。见事情败露,林某当场使用随身携带的警棍殴打郭某保,导致郭某的手机屏幕损坏,身体受伤。
次日凌晨,林某被警方抓捕归案。林某被抓获后,因其与荔城区北高镇叶某存在劳资经济纠纷。为报复叶某,林某故意诬陷叶某为其同伙,意图使叶某也受刑事追究。民警调取案发地公共视频,查清了林某的犯罪过程,林某才如实交代事情经过,并承认叶某未参与招摇撞骗。
判 决 处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并在接受讯问过程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诬告陷害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1.林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执勤服、警棍、八件套腰带等予以没收,依法处理;3.暂扣在公安机关的二轮摩托车予以没收,依法处理;4.暂扣公安机关赃款100元,待查明被害人后,依法予以发还。
法 条 链 接
招摇撞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秀屿法院 搞事情!好手好脚,做什么不好啊
这么村里人渣 牛逼,是个人才,有胆识 这是玩cos呢 干什么不好啊 被判了一年,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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