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里秋千佳人笑 发表于 2021-8-20 08:28:18

租借银行卡每月获利1000元?莆田2名男子被判刑…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被告人章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 本 案 情

2020年10月份的一天,林某某接到章某某电话,告知有个简单的赚钱买卖,只要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新的手机卡、银行卡和U盾,每个月就有1000元租借费。同时,章某某告知林某某这些卡是用于缅甸的网络赌博结算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2020年11月6日,两人到约定交卡地点,将涉案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交于借卡人辛某某(另案处理),再转交同案人“眼镜”(另案处理)使用。

2020年11月23日,一起网上虚构修改成绩案被查出,是通过林某某的银行卡转账8000元。2021年1月28日,林某某接到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所配合调查。2021年2月7日,章某某主动投案。经查,林某某名下银行卡流水转入总额达1446310元;章某某名下银行卡流水转入总额达8414060元。

   判 决 处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某、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判处:1.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3.随案移送的iphone 6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依法处理;4.涉案银行卡内资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秀屿法院提醒:

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后果!

来源:秀屿法院

吃饱了彪 发表于 2021-8-20 10:16:37

大快人心 啊

看透不说透 发表于 2021-8-20 10:19:34

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一看假

乱世惊梦 发表于 2021-8-20 10:25:32

这事真假

今非昔比 发表于 2021-8-20 10:31:01

哪有这么好的事情

夏夜暖风 发表于 2021-8-20 10:39:07

这么明显的骗子

@@看我眼神 发表于 2021-8-20 14:47:47

知法犯法

乌青 发表于 2021-8-20 14:50:23

明知故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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