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一女子KTV聚会后坠楼身亡!同桌的都摊上事了
2020年9月18日晚,陈某、李某、林某等十余人,在仙游县某KTV聚会庆生。当晚24时左右,陈某饮酒后,因与李某之间的情感纠纷,先后在KTV包厢内、一楼停车场与李某发生争吵...
其余聚会人员在一旁规劝约一小时,陈某即让其他人先行离开,其与李某单独相处一会儿后自行离开。
次日凌晨2时许,陈某发送微信图片及语音留言给李某,扬言其要跳楼自杀,李某急忙询问陈某所处位置,并前往陈某所处位置。
李某找到坐在高层过道边沿的陈某后立即开展援救,救援过程中陈某从边沿滑落,李某紧抓陈某,悬挂外墙数分钟后,陈某因体力不足坠落死亡。
陈某的母亲及其子女认为李某等参与聚会人员未对陈某承担照顾和救助义务,某公司作为涉案大楼的业主及经营管理者,某KTV作为经营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陈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故参与聚会人员及KTV、涉案大楼所属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成年人,虽有饮酒但意识清醒,应当知道其行为必定危及其生命,却予以放任,最终导致坠楼死亡,陈某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因与陈某之间情感原因发生争吵,其明知陈某有饮酒且情绪不稳定,却没有进行有效安抚或劝导,未对陈某行为予以关注,最终导致陈某情绪失控坠楼死亡。
故因李某未尽到上述谨慎注意义务,则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李某在陈某告知其要跳楼的信息后,能及时对陈某进行尽力救助的情况,本院酌情李某承担本案的10%的责任。
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聚会人员有对陈某劝酒等过错,且陈某自己让上述有关人员先行离开,据此可认定其余聚会人员不存在过错并已尽到了相应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大楼所属公司作为案涉场所的业主,其将物产出租给KTV经营,与陈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某KTV提供的服务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陈某在凌晨2时做出危险举动,已超过相应的安全防范,某KTV对此无法进行预见并予以防范,故某KTV对于陈某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
一审据此判决李某对陈某的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
《民法典》小知识
1、什么是“过失相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此时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有悖法理和公平原则。
因此,我国《民法典》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陈某作为成年人,虽有饮酒但意识清醒,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行为必定危及其生命,却予以放任,最终导致坠楼死亡,陈某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2、一起喝酒,必定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同饮者存在恶意灌酒等过错行为,给饮酒者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尽注意之能事,不应负侵权责任。
本案李某明知陈某有饮酒且因情绪不稳,却未进行有效安抚或劝导,导致陈某情绪失控坠楼,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余参加聚会人员未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且积极劝阻争吵的发生,并应陈某要求先行离开,已尽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仙游法院
这个算自杀吧,男的不是也拉住她了吗,体力不支怪不了人吧 交友要谨慎 什么朋友真的很重要 法院判决有理有据,一个人要死,千万不要怪别人 家长这样太无厘头了 喝酒真的容易出事 这是分手还是求爱失败 陈某的母亲及其子女
这女子年纪很大了吧 这男的也挺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