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只的 发表于 2021-7-20 08:35:27

莆田市皮肤病防治院缓报传染病疫情被罚!

案件名称:莆田市皮肤病防治院缓报传染病疫情案处罚事由:缓报传染病疫情。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结果:警告救济渠道: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走丢的小鹿 发表于 2021-7-20 08:38:26

这可是大事

3q56mc 发表于 2021-7-20 09:12:09

????

情和欲 发表于 2021-7-20 09:13:59

?????什么意思

此去经年zm 发表于 2021-7-20 15:02:38

坑爹

乔弟 发表于 2021-7-20 15:14:53

?????????

淇河 发表于 2021-7-20 15:25:04

大无语!这种事能缓吗?

爽歪歪 发表于 2021-7-20 15: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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