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这家公司未经批准填海造地,被罚款60多万元……
莆田一公司未经批准填海造地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
并处罚款602630.25元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莆田市荔盛环境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号码:******************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
经查,你于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期间,因未经批准在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上营边北侧海域(胜利围垦内)填海造地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测量报告》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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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
2.罚款人民币陆拾万贰仟陆佰叁拾元贰角伍分(¥602630.25)。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城厢支行市府分理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海域海岛行政处罚(理)专用章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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