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内助 发表于 2020-4-14 08:22:26

被老乡带到莆田创业,钱和老乡一起“人间蒸发”了

小张应老乡杨某的邀约,大老远从义乌自驾来莆田做海鲜生意,在莆田逛了几圈后,不仅没见到合伙人,投入的启动资金和老乡杨某还一起“人间蒸发”了……

2019年6月的一个早晨,杨某(男,36岁,贵州人)邀请小张(男,36岁,贵州人)一起到莆田做海鲜生意,创业心切的小张当天下午就从义乌自驾出发。

到达莆田后,杨某安排小张在城厢区一家酒店住下,自己则去“召集”几个朋友来谈生意。期间,杨某让小张去取几万现金,并表示“有了本钱就比较好谈”。

两天后的晚间22时许,杨某来到小张入住的酒店,要带小张去见合伙人。信心满怀的小张将筹到的三万二千元带着,开上车,兴致勃勃和杨某出发了。

第一站,杨某让小张一起去接自己的小舅子。但小张开着车和杨某在市区转了好几圈,都没接到“小舅子”。小张心生疑窦,开始向杨某确认“小舅子”的身份、住址,杨某话锋一转,让小张将车开到某音乐会所一起等着。过了许久,还是不见“小舅子”的踪影,杨某又说“小舅子”已经到小张入住的酒店,二人匆匆赶回。回到酒店时,酒店门口已经没有停车位,杨某便让小张将车子开到后方停车场去,自己先下车去房间等小张。

杨某拎着钱下车后,迅速往相反方向离开,搭乘出租车回到位于仙游郊尾的暂住处并将手机关机。待小张回到酒店,杨某早已不见人影,电话也联系不上,惊觉受骗的小张这才反应过来,立即报案。

城厢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3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该案起诉至城厢区法院。城厢区法院经审理,以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检察官有话说:创业不是小事情,切勿过于轻信他人,一定要有前期的调查和自己的判断,不要凭着对身边人的信任就缺少戒备之心,上当受骗才追悔莫及。


绿了绿了绿了 发表于 2020-4-14 08:40:22

真有毒

思绪飘飞 发表于 2020-4-14 08:49:55

老乡见老乡,背后开一枪。

爽歪歪 发表于 2020-4-14 08:59:20

老乡见老乡,背后捅一刀

普罗旺斯的梦 发表于 2020-4-14 09:14:04

钱自己拎着干嘛给别人

泥人张 发表于 2020-4-14 10:03:28

现在还有拎钱的?

小城故事 发表于 2020-4-14 10:35:32

这么放心的把钱给对方吗。

out曼 发表于 2020-4-14 11:00:20

是第一次出社会吗

小小只的 发表于 2020-4-14 11:56:11

好惨啊

小文 发表于 2020-4-14 11:57:13

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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