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莆田男子竟放火烧房,要全家人同归于尽……
秀屿区一男子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一怒之下他竟不顾自身及其全家人的安危,“导演”了一场火灾!然而他必须为自己冲动的行为“买单”,由于以放火的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日前,秀屿区检察院以放火罪对其提起公诉。案情回顾
被告人林某某与其妻子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人林某某经常在吵架时威胁炸房子、烧房子,全家人同归于尽。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在秀屿区自己家中再次因琐事与妻子吵架,期间威胁要把家里房子烧了大家一起死。9月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自己越想越生气,就想将家中房子烧毁、将家人烧死,然后自杀,遂使用打火机点燃了家中三楼自己卧室及另一房间中的床铺、衣物等物品。点火后,被告人林某某并未告知家人,而是自行走到家中四楼阳台。其妻子及其母亲因三楼着火睡醒,并及时报警,并让在家中一楼、二楼睡觉的养女及四名年幼的孙子、女到屋外躲避。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现场火灾被消防救援人员扑灭,在四楼阳台自称要跳楼自杀的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控制。经现场勘查,被告人林某某家房屋与其妻子弟弟家房子系连体房屋,且与周围其他民房距离较近。
法院判决情况
林某某的一时冲动行为终害人害己,2020年4月8日秀屿区法院对其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本案因夫妻间琐事 激化引发,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其不符合缓刑条件,故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在生活、工作中,发生矛盾、遇到困难很常见,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起火的危险性,为了出气而放火,置家人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家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冲动是魔鬼,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切莫一时激愤,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来源:秀屿检察
大兄弟不至于 这么极端,还是离婚 凉凉 这种人也配有家有室?
这老婆好可怜啊 这个火气是有多大啊 这脾气太炸裂了吧 太疯狂了
这种人应该有精神疾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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