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兰朱琦菡律师 发表于 2017-4-23 12:01:28

中奖兑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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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起到更好的推广作用,越来越多的商家采用参与有奖的营销策略吸引广大顾客,但一旦成功需要兑奖时又是各种推脱,今天分享一个中奖者要求主办方兑现奖金的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李先生等六人分别起诉被告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中国国际商会及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合同纠纷六案。李先生等六原告诉称,其曾分别在三被告联合主办的“2014品牌中国年度人物颁奖盛典”活动中获“2014品牌中国年度人物•小鲨鱼奖”,主办方向其颁发了获奖证书及获奖支票大样,支票大样载明了奖金数额。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官网及新浪网、金融界等媒体对活动内容予以了详尽报道。然之后主办方经催促未兑付奖金,故李先生等人诉至法院,分别要求兑付7万至18万元不等的奖金、支付迟延兑付期间4000元至1万余元不等的利息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3000元。三被告认可原告在活动中获奖的事实,但主张奖金系应由活动赞助方提供。因获奖支票大样上载明了赞助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手写签名,故三被告并非奖金的兑付义务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在其共同主办的颁奖活动中向李先生等颁发获奖证书及获奖支票大样,并注明奖金数额。基于此,原被告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三被告负有奖金兑付义务。至于颁奖活动主办方及奖金赞助方之间的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论赞助方是否已实际支付了赞助资金均不影响活动主办方奖金兑付义务的承担与履行。品牌联盟(北京)咨询股份公司要求追加贵州红华新天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缺乏依据,本院不予准许。现三被告拒绝兑付奖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如数支付奖金。鉴于三被告迟延支付奖金必然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对原告合理范围内的利息支付请求一并予以支持。       个人见解:在本案中,原告能提供的关键性证据为被告出具的获奖支票(载明赞助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但是实践中商家往往不可能出具正式的支票,这时建议中奖者要提前保存证据,如商家公布的中奖名单、中奖者身份信息的确认表等;同时,对于网络、电视台等进行的相关活动的报道要用书面形式确认下来,最好进行公证。       同时,案件判决的原则是合同相对性,奖金或奖品的实际出资方或赞助方与中奖者并未构成直接的合同关系,主办方不能以其与第三方的关系对抗中奖者。但是,还是提醒广大网友,中奖后要及时兑换且认真看清兑换条件,主办方往往会以中奖者未按照程序申请作为拒绝理由。  【版权声明】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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