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壶兰律师 发表于 2016-11-1 18:55:29

在借条空白处签名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妹妹经姐姐介绍,向同村人借了10万元钱,在妹妹开具的借条上,姐姐也签了字,不过却签在借条左下方的空白处。那么,对于这样的签字算姐姐做了担保还是共同借款人?法院经审理给出的结果是:无需担责。

  姐在妹借条空白处签字 法院认定无需担责

  浩(化名)与杨华(化名)是同村村民。据杨浩介绍,2013年经杨华介绍,杨华的妹妹杨丽(化名)向他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中,杨丽在借款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当时杨华本来不愿签自己名字,但在我的要求下,她也在借条上签了名字,但并不是签在借款人处,而是签在借条的左下角空白处,但未备注属于何种身份。”令杨浩始料未及的是,双方竟引发了争议。

  因杨丽借款期限已到,但她不但未偿还借款还躲到国外。无奈,杨浩起诉到法院要求杨华和杨丽姐妹共同清偿债务。不过,法庭上双方对于杨华属于何种身份及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执。杨浩声称杨华是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杨华则认为自己只是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福清市法院认为根据证据无法认定杨华系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因此杨华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借款签字时应明示身份

  据办案法官介绍,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3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如何,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该案中,杨华应认定为何种身份呢?办案法官认为,首先,杨华显然不是共同借款人。杨华签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处,而是在借条左下角的空白处,无法推定其有与杨丽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杨浩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杨华接收了款项,因此不能认定杨华为共同借款人。

  那么,杨某华不属于共同借款人却在借条上签了字,是否可以认定其为保证人?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法律关系成立以当事人明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而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实被告杨华存在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浩要求杨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此,杨华虽在借条上签字,但既不属于共同债务人,也不属于保证人,应认为属于一种见证人的身份,仅起联系、介绍作用,不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法官提醒

  共同借款人员应签名按手印

  民间借贷作为我国民间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张小小的借条就关系到一个人的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予以谨慎对待。

  对此,法官提醒,向他人借款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同时切不可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作为见证人、担保人签字也应明确注明身份,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向他人出借款项则应仔细落实实际借款人,对于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员,应要求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按手印。同时,对于担保人应要求其在借条上明确书写其身份情况,切不可随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处签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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