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借款后出具借条前离婚 前夫仍应共同还款
借款人在借钱后的数月才出具借条,在此期间借款人离婚,其原配偶应否承还款责任呢?近日,长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借款人前夫与借款人共同还款。2013年五六月间,郭某先后三次通过银行账户汇给长乐女子张某31万元作为借款。之后,张某仅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同年9月21日,张某向郭某出具借条,确认上述借款,约定30日内还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并未还款。郭某无奈只得将张某和陈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张某与陈某于1999年9月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8月登记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于2013年五六月间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张某31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间借贷关系明确。张某于2013年9月21日出具借条,虽然借条上落款时间是2013年9月21日,但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对上述三笔借款的确认,并明确还款时间。也就是说,该案借款实际发生于2013年五六月间,而陈某与张某于2013年8月才登记离婚,上述借款产生于陈、张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案借贷是在张某和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二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双方有明确约定该借款为张某个人债务,或者存在二人有书面约定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郭某知道该约定的情形,故该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张某和陈某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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