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壶兰律师 发表于 2016-5-16 19:53:13

衣食住行”中的知产侵权犯罪不容小觑

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大局的重要使命。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法院采访时了解到,2015年该院共受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共计127件,涉及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不难看出,严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然任重道远。

  销售假“耐克”万余双

  2013年,余某、廖某、贾某共同成立了厦门基尔特商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余某负责销售、被告人廖某负责财务、被告人贾某负责进货,租赁了一间仓库,销售“耐克”运动鞋。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基尔特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唯品会”等电商平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55万余元。

  2013年10月,公安人员抓获余某、廖某、贾某,并从该公司及仓库查获贴有“耐克”品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13472双,查获的“耐克”鞋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耐克(中国)体育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吊牌价共计人民币9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厦门基尔特商贸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余某、廖某、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官说法】

  电商平台不是售假的法外之地

  本案承办法官倪宗泽分析,此案涉案金额高,且涉及电商售假、共同犯罪等问题,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迅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售假的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正规厂家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知识产权保护也形成了冲击。对此,电商平台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商家的监管力度,规范其销售行为,工商、质检及司法部门要形成打击合力,减少此类犯罪发生,净化市场,保护合法企业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私自包装原料矿盐30多吨

  2013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食盐生产及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广东等地购买矿盐原料和机器,印刷外包装物,并租用厦门市海沧区一仓库作为生产场所,将原料矿盐包装成“晶华”牌小包装食用碘盐并进行销售,案发时其共销售假盐达31.64吨。

  黄某还让周某在其经营的粮油经营部销售其生产的假盐,案发时周某已销售上述假盐0.82吨。魏某多次帮助黄某加工假盐,并负责送货。

  2015年6月,黄某、魏某在出租房内加工假盐时被公安机关与厦门市盐务局查获,并现场查扣成品假冒“晶华”牌小包装食用碘盐、原料盐及相关工具等。同日,周某在其经营的粮油经营部内被抓获。

  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查扣的食用盐“碘”项目的含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GB26878-2011标准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周某、魏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经营数量达31.64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周某、魏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侵害食品安全违法必究

  本案承办法官李缘缘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食盐是日常用品,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事关国计民生。本案所涉“晶华”牌食盐是福建省市场上主要的食盐品牌,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晶华”牌食盐原料是矿盐并且未加碘,虽然经鉴定,其并未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但其并不符合食盐的标准,被告人以粮油批发店、送货上门的途径销售,涉及多个餐馆、食品店、个人家庭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合法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及身体安全,罪责难逃。

  卖假种子坑害菜农百余户

  2012年4月,杨某在未有任何授权和有效证明,且明知他人提供的标有“坂田七寸”字样的10万粒胡萝卜种子未贴防伪标识、中文标签,而且与厦门中厦蔬菜种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厦公司)独家经销的日本“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购进上述胡萝卜种子进行销售。

  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与洪某一起试种该种子,种出来的叶子、根须与真正的日本“坂田七寸”胡萝卜不一样,此种情况下,被告人杨某仍然以日本进口“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的名义将上述种子以每罐5500元至5900元的价格对外批发销售,销售金额达220余万元。

  洪某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向杨某购进假冒日本进口“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并以每罐6200元至6500元或者每克27.39元的价格向农户整罐或零散销售这些胡萝卜种子,并告知农户这些种子系日本进口的“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案发时,洪某共向113户农户销售上述假种子共计214罐,销售金额达133万余元。

  2013年底,部分种植农户找到洪某讨要说法,洪某找到杨某,杨某承诺以每亩1.05万元的价格回收这些农户所种植的胡萝卜,但之后杨某并未实际收购上述农户的胡萝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洪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的“坂田七寸”胡萝卜种子,销售金额分别达220余万元、133万余元,二人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洪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八年,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和100万元。

  【法官说法】

  坑农行为必须严惩

  本案承办法官谢爱芳介绍,本案系不法分子向农户销售假冒胡萝卜品种“坂田七寸”商标种子的恶性案件,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涉及农户百余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对坑农、侵农、害农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的稳定,保护农民群体的合法利益。

  网上销售假冒止咳药品

  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材料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至7月间,在网络上通过其经营的“便宜巴巴”淘宝网店向他人销售药品“MOCOSOLVAN”(中文:沐舒坦)牌止咳糖浆,销售金额共计263.9元。

  后黄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据此,法院判处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事关百姓生命健康绝非儿戏

  本案承办法官刘文珍解释,国家对药品有着严格的监管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口药品注册许可证,无合法的药品报关手续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的药品,无论其成分如何均按假药论处。本案中,被告虽然仅销售假药3瓶,涉案金额也仅200多元,但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当惩处。实践中,很多销售者通常对其擅自卖假药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而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不容轻视。法院通过从严打击危害药品安全,震慑犯罪分子,体现了对社会民生的司法保障。

  生产假冒电子耗材

  2014年以来,被告人江某在未取得“柯尼卡美能达”“理光”“佳能”“京瓷”“松下”等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碳粉、粉桶、包装盒及假冒的商标标识,在其暂住处内擅自生产贴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碳粉、墨粉、墨盒,同时租赁仓库储存。

  经被害单位报案,2014年底,公安机关抓获江某,并在上述生产地点和仓库查获假冒产品,包括:“佳能”碳粉45支、“柯尼卡美能达”碳粉179支、“京瓷”墨粉221支、“松下”墨盒55支、“理光”墨盒96支,以及相关标识标贴、包装盒、封口签、容器等物。经鉴定,上述“佳能”“柯尼卡美能达”“京瓷”“松下”“理光”碳粉、墨粉、墨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达5种,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说法】

  假冒五种商标属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承办法官王铁玲分析,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本案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数达到5种,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3万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情形,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观察

  侵犯商标权犯罪高发

  近年来,随着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工作的常态化和持续推进,法院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亦显著增长。以厦门法院为例,2011年受理的刑事知识产权案件仅19件,2012年增长至60件,2013年至2015年年均受理数达120件,其中又以涉及侵犯商标权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为主,占比达90%以上。此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侵权假冒商品涵盖范围广,与“衣食住行”民生密切相关。法院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生产销售假烟、假酒、假药、假胡萝卜种子、假冒知名品牌的鞋服、箱包、电子产品等“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一些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案件,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是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二是假冒的注册商标知名度高,多为国内外知名品牌。知名品牌在市场上口碑好、认可度高,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制假售假非法牟取高额利益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商标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更给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既损害了国内企业的自主品牌建设,更影响了国家形象。

  三是案件以共同犯罪居多,有的甚至形成“产、供、销”产业链条。在已判决生效的案件中,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占60%以上,许多案件中,犯罪分子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在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分工细致、密切配合,形成产业链条。一些链条末端的犯罪分子对其参与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四是侵权假冒商品销售渠道多样化,电商平台售假问题值得引起重视。2013年以来,涉电商平台网络售假案件有所增多,涉及淘宝网、唯品会、名鞋库等众多知名电商销售平台,涉案侵权产品以假冒鞋服产品居多,同时也包括了一些电子产品、建材产品、药品等。电商销售平台与传统零售行业相比,差异巨大,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更为滞后,且品牌持有人生产管理与市场销售策略也存在漏洞,这均使得电商领域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更为复杂。

  ■法官说法

  加大民生领域知产侵权的刑事打击力度

  就如何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刑事打击力度,记者采访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邱一帆。

  邱一帆表示,商标是企业商誉的凝结和载体,自主品牌是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一些假冒伪劣的侵权商品甚至还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要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切实增强对知产侵权犯罪的审判实效。

  ——准确适用严格依法定罪。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涉及的罪名多,且往往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可能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非法经营罪竞合的问题,同时还涉及犯罪数额的认定、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地位作用的区分等各项法律适用问题。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通过加强学习调研,认真理解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

  ——适用宽严相济准确量刑。一方面要加大源头打击力度。对于制假犯罪的所有人出资人组织者管理者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对于犯罪产业链条末端的打工者,应依据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及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量刑。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

  ——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配合,对案件查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尤其是事实认定、证据审查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协调,统一认识。同时,加强与专业鉴定机构和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的沟通,全面审查、准确理解、正确采信鉴定结论,确保案件客观公正处理。

  ——加大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当前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表现在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对于制假售假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公众普遍对伪劣产品深恶痛绝,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则相对淡漠。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与普及,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法治文化氛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衣食住行”中的知产侵权犯罪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