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法院:男子锻炼时受伤 健身公司赔偿6万多
作者:城厢法院 落麦20多岁的蔡先生在某健身公司的私人教练陪同下进行锻炼,不慎左膝盖着地受伤。蔡先生将健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莆田某健身公司赔偿蔡先生66683.23元。
2013年10月21日,原告蔡先生花了1080元在莆田某健身公司办了一张健身年卡,双方签订了《健身服务交易合同》和《入会协议》。10月31日,蔡先生在健身公司提供的《体适能措测试表格》中确认曾有关节骨骼肌肉或运动伤害。同年12月6日,蔡先生又与健身公司签订了《私人教练协议》,原告聘请健身公司的员工石教练作为私人教练,并交纳了4000元的费用。
2013年12月10日晚,蔡先生在石教练的陪同下进行锻炼,期间因左膝盖着地中止锻炼。石教练进行了查看。后蔡先生前往其他健身区域并自行离开健身房处。次日,蔡先生因左膝疼痛前往医院就诊,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22754.49元。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因赔偿问题,原告向法院院提起诉讼。
原告蔡先生诉称,当晚石教练在上第二堂课的过程中,要求原告双手分别提重量为20千克的哑铃两个,然后双腿前后岔开做蹲起动作。原告做完一组12次蹲起后,在时隔30秒的短暂时间里石教练又要求原告继续做第二组。当原告做到第二组第7次时向石教练表示无法支撑,但石教练强烈要求原告坚持做完,后因原告体能不支致左脚一歪左膝着地受伤。当时石教练查看原告的伤情时表示以他们专业的角度看原告只是扭伤休息几天便好了,原告信以为真便回家。所以,原告认为,在明知原告从未进行过多项健身训练的情况下,健身公司不但没有做出安全提示义务,且做出严重错误指导训练,导致造成原告终身不可恢复性创伤,无法进行跑步、骑车、健身等剧烈运动。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损失166077.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被告则辩称,原告伪造证据,将其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造成的身体损伤,故意嫁祸给被告公司,欲骗取巨额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健身公司作为健身场地的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给客户符合行业标准的服务,但本案发生时,被告所聘用的石教练不具有教练资质,且在原告左膝着地时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的伤害并非在其场所造成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其提供的事发当晚的现场监控录像明确显示原告在被告处锻炼时左膝着地,故被告的该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原告在《体适能措测试表格》中确认自己曾有关节骨骼肌肉或运动伤害,其应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健身项目并在健身过程中合理安排锻炼强度,加强自我保护措施,但其却疏于注意,在左膝受伤后又未及时治疗,故其对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原、被告的责任分担比例为30%:70%。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