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法院:开回自己的“质押”车辆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作者:云霄法院 林惠卿 黄秋龙
借钱买车,无钱还债将车抵押,却不想车又被抵押权人“质押”他人用于借款。车主李某一时气不过,便将车开回,竟触犯了刑法,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日前,云霄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开回自己所有但被“质押”车辆的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李某通过被告人刘某介绍,由巫某(另案处理)垫资,以按揭方式购买一辆东方日产牌“天籁”小轿车,并于同年4月10日将该车抵押给巫某、刘某用于经营(无签订手续)。后由巫某以李某的名义经过郑某森将该车“质押”给郑某毅,并交付机动车登记证等材料,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载明自2013年6月10日起,该车所有权归郑某毅。2013年6月的一天,李某得知该车被“质押”后,与刘某共谋将该车盗回。随后,李某根据刘某提供的车辆所在地信息,在云霄某水库管理局宿舍门口找到了该车,并用锯条将该车方向盘锁锯开,用该车备用钥匙启动车辆开回漳州后又交给刘某。经鉴定,上述“天籁”小轿车价值227600元,随车的三包软中华牌香烟价值192元。对于认定该案的盗窃数额,因被告人李某虽盗窃的是小汽车,但郑某毅在案发时只对该车享有占有权,并未取得所有权,盗窃数额应以郑某毅对该车的实际损失200000元(即“质押”款)计算。
云霄法院认为,李某因买车前后向刘某借了100000元,车子买来后就将该车交给了刘某,刘某又将该车交给巫某,而巫某在伪造了该车的登记证后,以200000元“质押”给被害人郑某毅。郑某毅作为“质押权人”在占有汽车期间,该车的毁损、灭失风险,包括被盗的风险,由其承担。而当李某从郑某毅处盗窃“质押”的汽车,客观上造成汽车在“质押”期间灭失的既成事实,导致郑某毅因“质押物”的灭失而无法通过回赎收回先前支付的钱款,又失去了“质押物”,致使郑某毅受到财产损失,李某盗窃其名下抵押给他人的汽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此,被告人李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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