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法院审结莆田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作者:涵江法院 黄晖 傅玉萍10月10日,涵江法院以特字2号立案受理了莆田市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于2014年10月22日审查终结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莆田市分行与某食品发展公司送达裁定,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莆田市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0年12月14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莆田市分行与某食品发展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确定时,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012年12月1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莆田市分行与该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其借款2300万元,借款到期日2013年11月15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等内容。借款期限届满后,该公司未依约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莆田市分行遂向涵江法院起诉,请求实现担保物权。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相对于以往适用普通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更注重案件审理的时效性、诉讼成本的集约性,既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诉讼资源。以往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都是按照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物权确认为案由起诉至法院,以银行为原告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标的达几十万、几百万,需交纳上万元的诉讼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审限往往需要3-6个月,需要公告的诉讼周期则需要更长。
而该案件是涵江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受理的首个适用特别程序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仅用12天审查结束作出裁定。因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适用特别程序尚无明确司法解释和实施意见,该新类案件的妥善处理和有益探索将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和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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