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壶兰律师 发表于 2014-8-14 20:39:52

泉港法院:业务员侵吞公司货款 构成职务侵占获缓刑

       近日,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付某,男,今年55岁,福建晋江人,原是泉州市某涂料公司的业务员。2011年1月至9月,被告人付某在担任该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广西一船务公司支付给该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97443.98元,据被告人供述,他将该款用于日常工作应酬及生活开支。该涂料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向泉港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业务员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材料销售款无法偿还。泉港公安机关对此予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18日依法传唤被告人付某接受讯问,付某于当天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付某已向该公司归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97443.98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数额巨大。综合考虑被告人付某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已向被害单位退出全部赃款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付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泉港法院 陈庆玉 庄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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